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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一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高健与张新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高健,张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保字第22号申请人徐高健。被申请人张新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新红驾驶的冀T×××××福特牌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新红驾驶的冀T×××××福特牌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永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树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