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一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高健与张新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高健,张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保字第22号申请人徐高健。被申请人张新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新红驾驶的冀T×××××福特牌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新红驾驶的冀T×××××福特牌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永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树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