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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郑声椿诉张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声椿,张发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保字第37号申请人郑声椿,男,汉族,1978年1月1日生,住三明市。被申请人张发兴,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生,住长汀县。申请人郑声椿因与被申请人张发兴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张发兴的座落于长汀县的房屋一幢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提供登记所有权人为张立明的座落于长汀县的房屋、车库作为该申请的担保,申请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声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张发兴的座落于长汀县的房屋一幢。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70元,由申请人郑声椿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童子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