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焉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存仁与蒋文勇、蒋克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存仁,蒋文勇,蒋克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128号原告马存仁,男,回族,1958年4月1日出生,系焉耆县农民,现住该县。被告蒋文勇,男,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系焉耆县农民,现住该县。被告蒋克南,男,汉族,系焉耆县农民,现住该县,其他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存仁诉被告蒋文勇、蒋克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存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存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全部由原告马存仁自行负担。审 判 员 丁 剑 波代理审判员 哈希巴托人民陪审员 颜 咏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姿 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