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终字第3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洛阳高新大良轴承新技术有限公司与洛阳学堂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高新大良轴承新技术有限公司,洛阳学堂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3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高新大良轴承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玮,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周亮,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学堂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学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正民,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白卡卡,公司员工。上诉人洛阳高新大良轴承新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学堂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洛开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高新大良轴承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玮、周亮,被上诉人洛阳学堂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正民、白卡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洛开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苏 娜审判员 董 艳审判员 沈可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