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艳与蒋国荣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艳,蒋国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申艳,女。被告蒋国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艳与被告蒋国荣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艳与被告蒋国荣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艳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审判员 雷渊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君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