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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艳与蒋国荣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艳,蒋国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申艳,女。被告蒋国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艳与被告蒋国荣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艳与被告蒋国荣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艳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审判员  雷渊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君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