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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马随苟与李想林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随苟,李想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随苟,女,1988年9月8日生,汉族,甘肃武山人,农民,住武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想林,男,1983年1月6日生,汉族,甘肃武山人,农民,住武山县。上诉人马随苟因与被上诉人李想林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随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随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随苟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马随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天贵代理审判员  田东生代理审判员  张富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艳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