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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化县浔中镇宝美村经济联合社合作基金会与被执行人苏文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浔中镇宝美村经济联合社合作基金会,苏文煌,王秋霞,苏庆春,苏庆祝,苏庆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异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浔中镇宝美村经济联合社合作基金会。住址:德化县龙浔镇塔雁街***号。代表人苏良骥,系该基金会负责人。被执行人苏文煌,男,1950年12月8日出生,德化县人。第三人王秋霞,女,1953年7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第三人苏庆春,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德化县人。第三人苏庆祝,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德化县人。第三人苏庆章,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德化县浔中镇宝美村经济联合社合作基金会与被执行人苏文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以(2000)德执字第1766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苏文煌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德化县浔中镇宝美村经济联合社合作基金会以被执行人苏文煌已死亡,其妻子王秋霞、其子苏庆祝、苏庆章、苏庆春为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所继承被执行人苏文煌的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王秋霞、苏庆祝、苏庆章、苏庆春为(2000)德执字第1766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苏文煌于2010年4月8日死亡。苏文煌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苏文煌之妻王秋霞、苏文煌之子苏庆春、苏庆祝、苏庆章。苏文煌死亡后留有址在德化县龙浔镇程洋街27、29号第一、三、七层的自建房屋共三套。在答辩期间内,苏文煌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王秋霞、苏庆春、苏庆祝、苏庆章并未表示放弃对苏文煌的遗产的继承权。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本案中,苏文煌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同意继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裁定如下:一、变更第三人王秋霞、苏庆春、苏庆祝、苏庆章为(2000)德执字第1766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王秋霞、苏庆春、苏庆祝、苏庆章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德化县浔中镇宝美村经济联社合作基金会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志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礼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