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麦允蓝、吴奕锋与化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奕锋,麦允蓝,化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吴奕锋,男,汉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化州市合江镇高步村委会福山背村17-2号。法定代理人麦允蓝,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双利村108号。(原告吴奕锋母亲)原告麦允蓝,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双利村108号。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劳亚春,住化州市站前北路美怡花园A1栋。被告化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润生,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奕锋、麦允蓝诉被告化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奕锋、麦允蓝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且纠纷得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奕锋、麦允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奕锋、麦允蓝承担。审判员 :陈家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