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卫与马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马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200号原告黄卫,职工。被告马学红,职工。原告黄卫诉被告马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永文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学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卫诉称,被告马学红于2014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被告的借条为凭,并约定于2014年2月底还清。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马学红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马学红没有作出答辩和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学红于2014年1月29日给原告黄卫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黄卫人民币20000元整,定于2014年2月底还清。借款人:马学红,2014年1月29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条一张,证明原告黄卫与被告马学红存在借贷关系,还证明借款本金和还款期限。被告马学红未到庭,视为其对原告黄卫提供证据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合法性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学红向原告黄卫借款20000元,有被告马学红出具的借条所证实,原告与被告马学红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马学红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马学红返还借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学红返还原告黄卫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马学红负担。上述应付款,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永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倍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黄卫,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合山市岭南镇合山电厂新生活区22栋1楼1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马学红,男,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合山市岭南镇合山电厂新生活区19栋2单元1楼4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黄卫诉马学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卫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马学红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罗永文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书记员陈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