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298号原告赵某,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满城县。被告姜某,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袁 诚审 判 员 刘大群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滑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