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平乐农药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广西平乐农药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平民初字第494号原告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黄桷岩。法定代表人李定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树生,该公司法律室主任。被告广西平乐农药厂,地址:平乐县平乐镇黄浦路307号。法定代表人黄建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垡鑫,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化工产品氯化物100吨,单价为每吨21000元,共计210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货到付款,但货到后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分期支付了部份货款。到目前为止,被告仍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本金634993.0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34993.0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利息76199.17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广西平乐农药厂辩称,原告所诉欠货款本金634993.05元是事实,我厂目前经济困难,同意分期偿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5日,原告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平乐农药厂签订了氯化物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货100吨,单价为每吨21000元,共计210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货到付款。到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634993.05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于2012年12月17日又签订份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平乐农药厂应付货款让利45640.15元。因被告留有溶剂在原告处,该溶剂还需要处理,原告同意以89352.90元折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广西平乐农药厂尚欠原告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货款本金634993.05元,由被告广西平乐农药厂于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偿还20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偿还334993.05元给原告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二、原告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平乐农药厂让利款45640.15元、溶剂处理费(折价费)89352.90元,合计134993.05元,从被告广西平乐农药厂在2015年11月30日所偿还货款334993.05元中扣减给被告广西平乐农药厂。三、案件受理费10912元,减半收取5456元,由原告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广西平乐农药厂负担3456元。上述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顺勇审 判 员  陶 敏代理审判员  贾亚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志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