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黄伟根与傅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240号原告黄伟根。委托代理人方亚岳,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文科。原告黄伟根与被告傅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姚洁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黄伟根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伟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黄伟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