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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黄伟根与傅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240号原告黄伟根。委托代理人方亚岳,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文科。原告黄伟根与被告傅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姚洁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黄伟根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伟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黄伟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