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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宋质兆与杨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796号原告宋质兆,男,生于1965年10月10日,汉族。被告杨仁林,男,生于1973年9月7日,汉族。原告宋质兆诉被告杨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质兆、被告杨仁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质兆诉称,用于被告于2014年3月31日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起诉原告宋质兆,于2014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现金用于交通事故案起诉。尔后,被告杨仁林拒不归还借款,特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及利息100元。被告杨仁林辩称,2014年3月31日晚上,我在岳池县九龙镇安拱路被原告经营的的士车撞伤了,经交警队调解,宋质兆不同意调解结果,宋质兆要求我起诉他,由法院解决交通事故,因我没有钱,宋质兆就借2000元给我,用于起诉宋质兆,我就于2014年9月25日向宋质兆借2000元,我出的借条。这2000元借款没有还,借钱的时候也没有约定利息。交通事故把我撞惨了,2014年10月就获赔了,交通事故中把我划成次要责任,我自己还贴了7000多元。我不再还2000元借款。审理查明,原告宋质兆系的士车经营者。2014年3月31日,宋质兆的的士车将被告杨仁林撞伤,宋质兆不同意经交警队调解。杨仁林遂向法院起诉,遂向宋质兆借款2000元作为诉讼之用,杨仁林并向宋质兆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得到赔偿时扣除”。2014年10月杨仁林就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被告杨仁林以交通事故中承担了次要责任,自己贴了7000多元为由,拒不归还借款。审理中原告放弃了由被告给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杨仁林向原告宋质兆借款2000元,原、被告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且原、被告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借款行为亦均是双方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应依法受到保护。但被告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经原告催收,被告杨仁林以交通事故中承担了次要责任,自己贴了7000多元为由,拒不归还借款,拒还借款的理由不成立,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是有理由的,对原告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仁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宋质兆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元。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仁林负担。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楚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