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一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万秀、李明军、李明瑞与崔新建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万秀,李明军,李明瑞,崔新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1181号原告高万秀,女,生于1945年6月10日,汉族,市民,住唐河县。原告李明军,男,生于1983年10月14日,汉族,市民,住唐河县。原告李明瑞,女,生于1981年5月15日,汉族,市民,住唐河县。被告崔新建,男,生于1965年7月25日,汉族,市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万秀、李明军、李明瑞与被告崔新建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万秀、李明军、李明瑞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万秀、李明军、李明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万秀、李明军、李明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高万秀、李明军、李明瑞负担。审 判 长 唐念存审 判 员 郑 彦代理审判员 常 旭��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