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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一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万秀、李明军、李明瑞与崔新建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万秀,李明军,李明瑞,崔新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1181号原告高万秀,女,生于1945年6月10日,汉族,市民,住唐河县。原告李明军,男,生于1983年10月14日,汉族,市民,住唐河县。原告李明瑞,女,生于1981年5月15日,汉族,市民,住唐河县。被告崔新建,男,生于1965年7月25日,汉族,市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万秀、李明军、李明瑞与被告崔新建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万秀、李明军、李明瑞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万秀、李明军、李明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万秀、李明军、李明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高万秀、李明军、李明瑞负担。审 判 长  唐念存审 判 员  郑 彦代理审判员  常 旭��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