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与邓紫阳,陈术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邓紫阳,陈术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421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翠湖路418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1612-4。法定代表人杨永芳,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静,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德育,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紫阳,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陈术兰,女,196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诉被告邓紫阳、陈术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贺前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