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卢某某,女,生于1965年10月19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3年6月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期间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怀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