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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卢某某,女,生于1965年10月19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3年6月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期间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怀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