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邱元春与刘春雷、杜吉秀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元春,刘春雷,杜吉秀,张星良,杜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508-1号申请执行人邱元春。被执行人刘春雷。被执行人杜吉秀。被执行人张星良。被执行人杜万军。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审结,该案(2015)诸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春雷银行存款77805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张树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