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魏鉴玲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鉴玲,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魏鉴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行申请执行人魏鉴玲与被执行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563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203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最终结案标的为2030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56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兆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