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德荣与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214号原告:李德荣,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应军,工作单位为广德县劳动监察大队。支持起诉机关: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朱金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荣诉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德荣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荣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德荣负担。审 判 长 陈 剑代理审判员 叶春妹代理审判员 黎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