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朱登财、赵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朱登财,赵秀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5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负责人孙羊生。委托代理人吴龙球、段培功。被告朱登财。被告赵秀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诉被告朱登财、赵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康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