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终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余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终字第00160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某,男,汉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安徽省桐城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经桐城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次日由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五月四日作出(2015)桐刑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本院认为,上诉人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某某撤回上诉。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5)桐刑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丹青审 判 员 程 鸿代理审判员 钱泽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映红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