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西万有引力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万有引力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万有引力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小马村南街四巷3号。法定代表人白璐君,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民东街6号。法定代表人李卫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杏商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一百七十一万九千四百元(含执行费)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4月24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执行员 宋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跃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