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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史本源与郑仁香、张学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本源,郑仁香,张学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882号原告史本源,农民。被告郑仁香,农民。被告张学爱,农民。原告史本源与被告郑仁香、张学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本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本源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本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本源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代  蕾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