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史本源与郑仁香、张学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本源,郑仁香,张学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882号原告史本源,农民。被告郑仁香,农民。被告张学爱,农民。原告史本源与被告郑仁香、张学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本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本源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本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本源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代 蕾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