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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洪嘉兴诉厦门淮海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淮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平和县锦恒铜矿有限公司、陈惠光、叶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嘉兴,厦门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淮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平和县锦恒铜矿有限公司,陈惠光,叶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洪嘉兴,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被告厦门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观音山商务运营中心3号楼903单元至A。法定代表人陈惠光,总经理。被告厦门淮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观音山商务运营中心10号楼1503之一。法定代表人陈惠光,总经理。被告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8号13楼1303单元。法定代表人廖政宗,总经理。被告平和县锦恒铜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旧楼村村址。法定代表人王霆,总经理。被告陈惠光,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叶芸,女,1963年4月6日出生。原告洪嘉兴于2015年5月19日起诉与被告厦门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淮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平和县锦恒铜矿有限公司、陈惠光、叶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予以立案受理。原告洪嘉兴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既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菲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