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行审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河南通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河南通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荥行审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本栋,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建明,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卫明,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通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贾峪镇祖始村三组。法定代表人于俊,经理。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07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了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并于2015年5月26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其本案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被撤销,本案已无可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恒审判员 张万青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