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6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惠芬与王树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惠芬,王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675-1号申请执行人刘惠芬,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王树全,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惠芬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正在公告送达期间,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公告届满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