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彭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710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吴义松,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印思羽,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彭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