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箭某某,李某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箭某某,女,1987年XX月XX日生,汉族,干部,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南街交通局家属楼,身份证号码2207241987XXXX1624。被告李某某某某,男,1986年XX月XX日生,汉族,干部,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南街交通局家属楼,身份证号码2207241986XXXX0613。本院在审理原告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