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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箭某某,李某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箭某某,女,1987年XX月XX日生,汉族,干部,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南街交通局家属楼,身份证号码2207241987XXXX1624。被告李某某某某,男,1986年XX月XX日生,汉族,干部,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南街交通局家属楼,身份证号码2207241986XXXX0613。本院在审理原告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