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史某某杨某某与翟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杨某某,翟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寿阳县温家庄乡人。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寿阳县温家庄乡人。被告翟某某,男,汉族,寿阳县温家庄乡人。委托代理人王满元,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杨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杨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海忠审 判 员 要志斌人民陪审员 梁晓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俊(校对人:张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