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本超诉淅川县煤建公司、淅川县物资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本超,淅川县煤建公司,淅川县物资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字第120号原告:郭本超,男,汉族,生于1955年。被告:淅川县煤建公司。住所地:淅川县灌河路。法定代表人:王胜会,该公司经理。被告:淅川县物资总公司(原淅川县物资局)。住所地:淅川县灌河路。法定代表人:邓炳照,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本超诉被告淅川县煤建公司、淅川县物资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本超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淅川县煤建公司价值4万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本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淅川县煤建公司价值4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修远代理审判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