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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牙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四地主,男,1972年9月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汉族,小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五九集团三矿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牙克石市乌尔旗汉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五九集团三矿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牙克石市乌尔旗汉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牙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娉婷、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同被害人丁某某酒后乘坐出租车从五九煤矿返回乌尔旗汉镇,途中丁某某辱骂王某某、徐某某,12时30分许到达乌尔旗汉镇三角地天天顺商店附近,丁某某继续辱骂王某某、徐某某,三人下车后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丁某某倒地后,徐某某摁着丁某某不让其起来,王某某对丁某某进行踢打,造成丁某某右侧9、10后肋肋骨骨折。经鉴定,丁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徐某某对丁某某进行了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犯罪记录查询,记账凭证,鉴定聘请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丁某某伤情照片,急诊病历,送达回执,鉴定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谅解书,赔偿协议书,证人赵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周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哲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