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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兴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明军与丁启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军,丁启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兴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丁启惠,女,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在执行(2014)宝兴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王明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启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宝兴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新情况,经本院查实或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严锦蓉执行员  王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