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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秋荣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秋荣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催字第17号申请人:陈秋荣,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陈秋荣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60443014775532的普通支票1张(付款行广发银行中山石岐支行,出票人王美满,票面金额31300元,收款人栏空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陈秋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黎叶祥审判员  赖小茹审判员  朱汉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萧慧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