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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杜红磊、杜悦印等与韩浩增、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迁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杜红磊。委托代理人:杜悦印,系本案原告杜红磊之父。原告:杜悦印。被告:韩浩增。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诗,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80号。委托代理人:张建伟,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广,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委托代理人:石贵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14时许,原告杜红磊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建公路迁西县洒河桥镇赵庄子村路段向西左转弯驶出道路时,与对向行驶的韩浩增驾驶冀B×××××轻型厢式货车相刮撞,造成原告杜红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迁西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原告杜红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韩浩增负次要责任。冀B×××××号车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医疗费770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40元×21天)、护理费4669.8元(77.83元×60天)、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痕检费200元、车辆损失2000元。经协商未果,原告诉讼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号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杜红磊、杜悦印事故保险金人民币13234元。(此款直接打入原告杜红磊账户,限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号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杜红磊、杜悦印事故保险金人民币17982元。(此款直接打入原告杜红磊账户,限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本案一次性解决,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被告韩浩增承担100元,原告杜红磊、杜悦印承担234.5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韦凤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吴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