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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刑终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良平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良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刑终字第00096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良平,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2014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石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理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良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鄂石首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良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良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良平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良平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良平撤回上诉。石首市人民法院(2015)鄂石首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力博审 判 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张心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