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杨思思,杨成等与重庆XX区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胡登华,杨思思,重庆XX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118号原告杨成,男,汉族,1992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胡登华,女,汉族,1947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杨思思,女,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理人胡登华,身份信息同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云飞、刘鹏飞,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XX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XX区金渝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段成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永刚、宗宁,该委工作人员。原告杨成、胡登华、杨思思诉被告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社保支付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本案中,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庆泰大厦23楼,收件人刘云飞。2015年5月4日,本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其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告知书,根据邮单显示,收件人已于5月5日签收该邮件。但原告在应到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斌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