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海兵、吴俊富与吴俊富、沈素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341号原告胡海兵。委托代理人罗仙青(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俊富。被告沈素彩。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兵与被告吴俊富、沈素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海兵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德斯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正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万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