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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飞与权太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权太峰,李峰,朱宗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343号原告:张飞,男,汉族,1972年8月20号出生,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权太峰,男,1978年4月19号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被告:李峰,男,汉族,1971年9月30号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朱宗武,男,汉族,47岁,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诉被告权太峰、李峰、朱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权太峰、李峰、朱宗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撤回对被告权太峰、李峰、朱宗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飞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柳红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