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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招英诉李冬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2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春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辉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