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招英诉李冬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2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春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辉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