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丁其德诉林友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其德,林友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438号原告丁其德,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友谊,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丁其德诉被告林友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其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其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1元,由原告丁其德负担。审 判 长 翁才华审 判 员 吴 健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