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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丛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邯郸市实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杨守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实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杨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丛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实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守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邯郸市实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守华已全部履行了应履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丛民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然审判员 李道方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雨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