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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仁茂、李秀芳等与李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仁茂,李秀芳,李庆丽,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818号原告吴仁茂,男,194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原告李秀芳,女,194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德辉,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丽,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第三人吴军,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仁茂、李秀芳与被告李庆丽、第三人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仁茂、李秀芳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李庆丽已偿清本案债务,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仁茂、李秀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仁茂、李秀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吴仁茂、李秀芳负担。审 判 长  陈永超审 判 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李俊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