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马峻山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079-1号申请执行人:马峻山,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新疆呼图壁县种牛场锦绣小区2幢3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唐英,女,194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97号平10栋3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762号,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唐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唐英名下银行存款、收入18043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承担本案执行费2606.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