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非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包根福、范菊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包根福,范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非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遂昌县。法定代表人:徐成章,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慧英,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包根福。被执行人范菊香。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包根富、范菊香计划生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丽遂行审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包根富、范菊香需社会抚养费613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包根富、范菊香银行、土地、房管、车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包根富、范菊香不知去向。经申请人同意(2015)丽遂执非字第14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非字第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林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