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郝红艳与张月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郝某某,住兴隆县。电话:183XX****XX。被告张某某。电话:133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翟俊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