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马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林小菊与郭委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菊,郭委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马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林小菊。被告郭委坪。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菊诉被告郭委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小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委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小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本院减半收取2185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3755元由原告林小菊负担。审判员 吴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