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罗小英与王瑞平、江泰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英,王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罗小英被执行人:王瑞平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瑞平的银行存款3633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守明审判员 詹 旺审判员 邓怡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洪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