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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白某某,女,1985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1987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汉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