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白某某,女,1985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1987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汉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