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大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何汉军与张顺明、卞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汉军,张顺明,卞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大执字第2号申请人何汉军,居民。被执行人张顺明,居民。被执行人卞金龙,居民。申请执行人何汉军与被执行人张顺明、卞金龙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大民初字第0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汉军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顺明、卞金龙发出执行令。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何汉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顺明、卞金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何汉军于2015年5月28日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张顺明、卞金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顺明、卞金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何汉军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大民初字第03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何汉军发现被执行人张顺明、卞金龙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爱军审 判 员 朱文峰代理审判员 孙伟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