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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执恢字第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湖北仁为利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中固管桩实业有限公司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仁为利制造有限公司,江西中固管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执恢字第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仁为利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昆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朋往,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明亮,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中固管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升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仁为利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中固管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仁为利制造有限公司提出被执行人江西中固管桩实业有限公司在瑞昌市亚航轮船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306,552元(城西港安永人家3标段货款),请求执行该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中固管桩实业有限公司对瑞昌市亚航轮船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币306,55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殷国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佳-1– 来源: